模拟城市中文网

 找回密码
 入住
搜索
楼主: Chesoz

【郑重公告:转载必须得到许可!】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2-1-6 13: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郑重公告】

近日,在法国Generation City,出现了一些小风波,事情的缘由是我们中国这边的玩家在未经过原作者的许可情况下,私自转载该作者的作品。法国人的版权意识很强,认为中国人的做法是侵犯了他们的版权,普遍觉得很气愤。

   所以我希望各位玩家千万不要在没有原作者许可转载的情况下转载别人的插件!

本帖子中包含更多资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入住

x
发表于 2012-1-6 14:42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那贴已经存在了好久了。。8月份到现在。
可能当时很多人转帖没留作者名和地址。所以作者很气愤。
现在CITIES XL处于快速发展时期,如果现在用版权来说事,会阻碍CITIES XL的传播。
个人觉得转帖应该给上原地址和作者名,还有一些简介。
但是需要得到作者允许,我觉得不是很好,语言的问题还有时差的问题,我觉得不利于传播,
而且这是作者成名的机会,为什么还要限制呢?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1-6 17:16 | 显示全部楼层
告诉法国人不要干涉别国内政,这是我们自己的事。哼!

评分

参与人数 1模拟币 -10 收起 理由
Chesoz -10 别民族主义,对你以后发展不好 ...

查看全部评分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1-6 17:31 | 显示全部楼层
既然他们法国人的版权意识很强,我们应该接受这一现实,为了人们的和平共处,还是要尊重各民族的风俗习惯和性格特点比较好吧!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2-1-6 18:10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是法国人版权意识强,而是国人意识弱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1-6 18:2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5# 的帖子

我们又没拿来卖,没有商业利益,版权这东西只对拿来商业化的才有用。
而且这些东西他们本来就是公开的,不是私隐的。所以转帖什么的应该没问题。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2-1-6 21:28 | 显示全部楼层
文化不同,背景不同。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1-6 22:02 | 显示全部楼层
至少转载得注明作者出处。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1-9 14:00 | 显示全部楼层
哎~~~那以后拿的时候得注意了~~~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1-21 20:00 | 显示全部楼层
要是作者不批准的話肯定很尷尬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1-23 10:28 | 显示全部楼层
怪不得最近没有新的MOD了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1-23 17:1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Chesoz 于 2012-1-6 21:28 发表
文化不同,背景不同。


别回答这么笼统。侵犯版权是法律问题。

看这段话。

 1.行为人在主观上是故意的,并且是以营利为目的。这是罪与非罪的界限。“以营利为目的”,是指行为人侵犯他人权利的行为是为了获取非法利益。 因此,本条将以营利为目的,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作为打击重点,规定追 究刑事责任。本条规定的营利为目的,主要是区别于其他目的,如有些教学科研一单位复制他人作品供教学、科研之用;有些个人复制了音像制品或计算机某一程序 是供个人观赏、学习、使用,没有将其作为商品进入商品的流通领域,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不构成犯罪。


我建议把此贴改一下,改成转载必须加上作者名字和简介,或者跟官方论坛的人协商,因为他这个是属于公共性质,如果我不在模拟城市中文网下载,那么我也可以去官网下载
因为你官网的作者已经把作品公布于互联网,你这作者不是搞笑么?我们都是CITY XL 2012的玩家,你当然希望别人用你的MOD(如果那2B作者还要坚持,建议他去给SOPA法案投支持票)
而且我们并未进行商业性质的传播。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1-24 14:06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LS的说法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1-29 04:32 | 显示全部楼层

严重同意!

严重同意,可是眼下这么多插件我也不知道那些授权那些不授权啊!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2-1-30 19:0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hszy 于 2012-1-23 17:19 发表


别回答这么笼统。侵犯版权是法律问题。

看这段话。

 1.行为人在主观上是故意的,并且是以营利为目的。这是罪与非罪的界限。“以营利为目的”,是指行为人侵犯他人权利的行为是为了获取非法利益。 因此,本条将以营利 ...
中国不可比。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1-31 00:18 | 显示全部楼层
莫非有律师从业者路过?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7-3-11 00:02 | 显示全部楼层
知道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7-3-18 21:31 | 显示全部楼层
贱人就是矫情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入住

本版积分规则

小黑屋|手机版|模拟城市中文网

GMT+8, 2024-3-29 20:44 , Processed in 0.031729 second(s), 21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7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